金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金华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金华市档案局
行政执法范围:金华市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黄镇东 | 11070065003 |
2 | 周巧娟 | 11070065005 |
3 | 张锦堂 | 11070065006 |
4 | 刘笑红 | 11070065007 |
5 | 周燕芬 | 11070065008 |
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
1.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2.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3.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二)行政检查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档案馆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3.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4.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三)行政强制
无。
(四)行政处罚
已划转至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3.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监管流程: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二)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救济渠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当事人如对金华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