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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档案馆数字档案查询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 2020-07-31    来源: 东阳市档案馆 访问次数:    作者: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数字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载史、资政和服务民生的功能,我馆根据不同利用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档案馆提供各类非涉密馆藏档案的查询利用。并在东阳市档案馆网站上发布民国档案、开放档案、馆藏资料、现行文件等数字档案资源。因特网用户可根据利用需要自行查阅。

第三条 东阳市档案馆网站所提供的图像文件所有权归东阳市档案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作他用。

第四条 馆内工作人员,需要填写《东阳市档案馆业务系统用户权限管理申请审批单》开通个人账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登录馆藏档案管理系统查询相应的数字档案资源。

第五条 外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档案,规定如下:

1、利用者须持有效合法证明或证件(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军官证、警官证等),经本馆同意,可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2、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或乡镇(街道)以上组织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和查档范围,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利用。

3、另有规定的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等特殊规定档案的查阅利用,从其规定。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本馆档案,规定如下:

1、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应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利用其它档案,须经国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待单位介绍或提前书面申请查档内容,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查档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申请皆应提前30天送达本馆。

3、工作人员按查档内容调出档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利用本馆档案,规定如下:

1、须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以上组织介绍,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30天送到。

2、具体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 在档案馆室一体化平台上发布的开放档案、民国档案和照片等档案资源,政务网用户可根据利用需求自行查阅。

第九条 利用数字档案时,任何人不得修改、伪造,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利用者查阅未开放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拍摄、复制、打印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如需打印,须经馆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公布和出版,需征得本馆同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