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档案馆建筑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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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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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文化大省建设纲要》和《浙江省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促进各地档案馆建筑和基础设施配置更加科学规范,使我省档案馆建筑符合现代档案馆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各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
二、等级划分
浙江省综合档案馆建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根据《浙江省综合档案馆建筑等级评定标准》(附后),采用百分制打分。积分:80分以上为甲级;60分以上为乙级;60分以下为丙级。
三、评定办法及程序
1、由各市、县档案局对本馆按评定标准进行自查打分。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档案局,并由市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档案局。
2、省档案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部分市、县综合档案馆建筑进行实地查看,确定等级,评定结果将定期公布,并作为《浙江省各市档案事业发展状况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3、等级评定以现有档案馆建筑为准。已批准立项并完成新馆设计的单位,可按设计方案进行评定。只有建新馆设想,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能作为评定得分依据。如评定后新馆主体建筑完成设计,需按新馆条件重新评定的,可向省档案局申请。